共青团安顺学院委员会文件
安学院青字发[2017]20号
安顺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团费收缴
第三条 凡团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学生,按规定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四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校团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第七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团省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团总支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70%上缴校团委,各学院团总支可保留30%。
第三章 团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五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团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团费由校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校团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安顺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安顺学院团费管理办法》作废。
共青团安顺学院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