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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行使怎样才能不任性(论政)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3

司法机关既可以作出为监督对象必须履行的有法律强制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可以向监督对象提出改进的司法建议

行政法治和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权力行使不能恣意、任性,不能乱作为、不作为。怎么才能保障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其权力行使不恣意、任性,不乱作为和不作为?最重要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立法,特别是行政组织立法和行政程序立法,严格规范政府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行为,防止其违法、滥权和失职、渎职;二是通过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在发现政府有违法、滥权和失职、渎职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其违反法治的行为,追究相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保障行政法治的监督制约和追责机制主要有人大监督制度、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审计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但是,这些制度都各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完全制约行政主体的违法、滥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与之相比,司法监督则具有独特的优势,如监督的外部性、超脱性、经常性、不间断性和监督决定的法律强制性等。此外,司法机关既可以作出为监督对象必须履行的有法律强制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可以向监督对象提出改进其制度、工作和处分其工作人员的不具法律强制性的司法建议。

在司法监督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重要一环,具有不能为其他制度所取代的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实施措施,有以下几个问题必须明确:

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由于目前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可规定得稍窄一点,如可限于环境、资源、生态、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等试点探索取得一定成效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适当扩大范围。

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的最后监督和保障环节,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穷尽非诉监督程序。只有在非诉监督程序不能解决问题或基本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应启动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基本同于审理一般行政案件的程序,但也不可避免地会有所区别。例如,审判时限可以适当缩短,特别是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时限更应缩短些,以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形式。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形式相对于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形式,可能更多地适用于履行判决、撤销判决和赔偿判决。对于这些判决适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条件也不可能完全同于适用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的条件,所以在制定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具体措施中应予以明确。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23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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